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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執行!北投區新民段都更案一切合法

作者:MyGoNews林湘慈
時間:2015-11-27
北投區新民段都市更新案招標過程一切合法,目前依約執行
北投區新民段都市更新案招標過程一切合法,目前依約執行


  • 北投區新民段都市更新案招標過程一切合法,目前依約執行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台北市政府表示,北投區新民段都市更新案招標基地包含台北市北投區新民段二小段471、471-1、472、472-1、498-1地號等5筆公有土地,位處於中和街20巷以東、泉源路以西及中和街以北所圍街廓東南側,距離淡水線捷運「新北投站」僅150公尺。台北市政府說:「過程一切合法,目前依約執行。」
 
台北市政府於2013年9月18日公告北投區新民段都市更新案劃定為更新地區,更新範圍面積總計3,442.73平方公尺,100%為公有土地,屬性單純,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45%,容積率225%)。
 
本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規定,由台北市府公開評選實施者主導辦理都市更新,且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且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不受土地法第25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故於2013年12月10日辦理第一次公告招商時即以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且考量基地周邊公共設施完善,生活機能佳,且鄰近地區知名溫泉飯店林立,區位條件優越,故產品定位以溫泉旅館或收益型商用不動產為優先考量,有利於增進新北投地區觀光商機與地區發展。
 
惟第一次公告招商時無人投標,故經檢討招標條件後於2014年4月17日辦理第二次公告招商,並於2014年7月11日評選出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為最優申請人,台北市府於2014年10月31日與富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實施契約。有關以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規定招標及產品定位於第一次公告招商時即已確定,尚非報載所稱後續變更招標條件。
 
因一般都市更新案件係以權利變換為實施方式,實施者須提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送台北市都市更新爭議處理及審議委員會審查,審議時程至少1年以上而難以掌握,且權利變換涉及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之協調整合及共同負擔費用之提列,增加更新困難度。本案以設定地上權為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僅須提送事業計畫,可加速審議時程,又簽訂委託實施契約前本府即有50%權利金收入,且更新後台北市府仍可保有市有土地所有權,故本案經考量後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條例。
 
本案實施者已依實施契約於2015年8月11日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無論招標過程抑或後續履約,皆一切合法。另據報載本案權利金未經議會程序,依據契約約定本案須於地上權契約簽訂後,繳足第二期權利金,本案原預計於2015年收取第二期權利金,並已編列於2015年度預算,惟事業計畫刻正由主管機關審議中,估計無法於本年度核定,爰因無法於2015年度收取,續編列於2016年度預算中,尚非報載所稱預算未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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